日本的不動產業市場有分買賣和租賃兩大塊,不同於台灣的房東大多自己找租客,日本人的房東習慣透過仲介找租客,因為日本人比較重視隱私,租客不喜歡與房東有接觸,而房東也不喜歡跟很多陌生人打交道,這就成就了日本成熟的租賃市場。當然我現在說的是一定租金價格以上的房子,租金低的房子的租客可能就不會在意太多,另外,想省錢、不怕麻煩、什麼事都自己來的房東當然也有。

 

在日本租房子是一件非常花錢的事,一般而言,入住前就要付第1個月的租金,1個月的禮金,2個月的押金,給仲介的手續費(通常是1個月),也就是10萬房租的房子,在入住前就要準備50萬。對坐著收錢的房東而言,或許不痛不癢,但因為如此日本的法律特別保護房客,房東收錢可以,但要趕走沒有任何過失的房客,卻是難上加難。

 

首先日本關於租賃的法規,除了民法外,還有一個叫【借地借家法】的法律。在有約定租約期間(通常都是2年)的情況下,租約到期後,若不願意續約,租客必須在合約期滿前3個月通知房東,而房東必須在合約期滿前6個月通知房客,但即便房東在6個月前通知了房客,在租約到期後,房客還是繼續住,而房東也沒有及時阻止,就視同房東默認合約可以繼續,像這樣自動更新後的合約就變成沒有約定租約期間的合約。

 

若合約是沒有約定租約期間的合約(租約期間低於1年視同沒有約定期間),任何時間雙方都可提出解約的要求,但租客必須在欲解約前的3個月告知,房東必須在欲解約前的6個月告知,但房東解約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,例如房子很舊會有倒塌的危險,或是房東沒辦法一定要住這裡等。但租客若是硬是不走,房東即使有正當理由,也只能打官司。依照過去的判例,通常會需要房東付六個月到一年租金的搬家費。因此很多時候,一棟房子即使很老舊,只剩一戶住在裡面,房東想請租客走以便改建也很難,所以常常是只能耗著。

 

有約定期間的租約,原則上是雙方都要遵守這個期限,不能中途解約。但實務上,為方便租客,通常會加上中途可以解約的條款,且通知時間比較多是訂在一個月前通知即可。像這種與法律規定不同的自定條款,比起原本的法律規定,只要是對租客比較有利就有效,但對租客不利就無效。

 

那如果房東幾年後會有自己使用的需求,該如何處理?解決的辦法就是與租客制定【定期借家】(定期租屋)的合約,這種合約是明訂租屋期間(長短可自行決定),租期到了,合約就終止,不再更新。但這種合約需要公證,手續比較麻煩,且即便是簽了這種合約,還是需要在簽約時明確告知客戶租約到了就可以終止合約,且房東必須在租約到期6個月前,再次以書面通知房客。若是雙方都同意續約,當然可以再簽約。定期借家的優點是房東可以靈活利用自己的房子,缺點是租金必須壓低,不然租不出去。

 

總而言之,租房子在日本是一件很嚴謹的事,即便房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,在租約期間,不能任意進入房子裡,當然更不能隨隨便便就解除合約。另一方面,租客當然也負擔了需要準時繳費,退租時需要負擔恢復原狀的義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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